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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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950000元,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石家庄鑫隆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以39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4108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0元,减半收取计29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900元,由被告***、***、***、***、河北建宏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红建种植专业合作社、石家庄鑫隆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依法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