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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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元氏县支行 河北尚华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实达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尚华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元氏县支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68783.8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