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风双隆机械有限公司 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风双隆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原、被告各负担3900元;保全费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