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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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5562.24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43.8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147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负担209元(已交纳),由***负担2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