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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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前海易众(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货款930549.14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前海易众(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广州爱进厨家居用品剩余货物(包含垃圾桶、锅铲、漏勺、油壶)共计109件;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前海易众(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15元、本案反诉费12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