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人出版社 洛阳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洛阳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微博名“长安福特洛阳凯捷4S店”)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发表声明,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实,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洛阳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洛阳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费用300元,共计5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7元(已交纳),由被告洛阳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