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的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4907.2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3月10日,利息暂计为人民币2162.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1912.07元,2019年3月11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4元,保全费人民币1009.82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83.82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