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余额202379.61元、已过期分期利息4139.82元、已过期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3472.33元,合计209991.76元(以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之后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应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69.9元,合计6019.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受理费4450元,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156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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