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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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2000元。 四、被告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39777.9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负担1152元(原告已预交284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7元,由被告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