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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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3,998,045.41元。 二、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期内利息人民币532,666.67元。 三、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逾期罚息人民币1,979,750.00元,及以人民币33,998,04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本金逾期罚息。 四、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人民币532,6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 五、如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质押登记的人民币475,695元的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偿。 六、被告***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印龑(YINYAN)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印龑(YINYAN)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无锡金城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金城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北京筑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筑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中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被告佛山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被告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被告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被告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六、被告安庆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七、被告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八、被告洛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人民币60,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十九、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622.2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人民币289.79元,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龑(YINYAN)、***、无锡金城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北京筑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佛山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安庆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洛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21,332.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龑(YINYAN)、***、无锡金城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北京筑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佛山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安庆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洛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锡金城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北京筑影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佛山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庆晖影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新化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安庆比高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洛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印龑(YINYAN)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