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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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租金43209.4元; 二、被告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该利息以4320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605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