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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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茂名市电白区荣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茂名市电白区荣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27040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以当月所欠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其中2018年9月的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为68934元,2018年10月的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为70186元,2018年11月的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为52410.8元,2018年12月的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为39537.6元,2019年1月的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为39336元),从当月所欠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的第二个月的1日起计算,计至被告茂名市电白区荣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付清委托管理物业服务费之日止]; 二、限被告茂名市电白区荣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由原告垫付的电费24419.1元; 三、驳回原告茂名市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东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2.35元,被告茂名市电白区荣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2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