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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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872.47元及利息、滞纳费(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及律师费4406元; 三、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范围内就涉案抵押的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4(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