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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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 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货款312432元,利息16454.75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合计328886.75元,2020年10月12日后的利息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80元,案件申请费2473元,合计6053元,兰州新区永发木材批发部负担566元,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5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