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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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安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7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375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立案当月即2020年9月的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 二、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湖州加能源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就实际清偿额向***追偿; 三、驳回安吉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15元(减半收取),由***、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湖州加能源石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