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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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华县大王庄鑫昌肉鸡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西华县鑫升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21781元,由被告西华县大王庄鑫昌肉鸡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西华县鑫升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