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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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归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归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29744.4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丘归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37元,由原告商丘归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3元,被告虞城县盛夏工量具有限公司、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