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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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636561.5元。 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122000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驳回原告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3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