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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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文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文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归还原告***借款116238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山西文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