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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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927400.3元及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的利息62996.70元,此后利息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从2017年6月8日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4元,减半收取7147元(实收7147元),由原告达拉特旗海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95元,由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日期 | 2020-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