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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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子浩、谭梓慧经济损失2215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何子浩、谭梓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5元(两原告已预交3935元),由原告何子浩、何梓慧负担1940元,被告***负担1995元。庭审中,两原告同意被告迳付案件受理费,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其迳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