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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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保全被申请人***的房屋或其它等额财产,保全价值240,000.00元。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720.00元,由***、***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