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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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276775元;被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海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未支付完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