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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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467.33元、利息5798.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律师费1400元,共计22665.8元。后续利息以本金15467.3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被告***负担19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支行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