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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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顶新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18209号、第5782326号、第76952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帝恋人长方盒果仁巧克力(什锦装);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顶新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4000元; 三、驳回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鄂尔多斯市顶新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