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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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292520.00元,并从2019年9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0.8%,及按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9月26日之前利息131865.42元; 三、被告***付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9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送达费1160.0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