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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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优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2980000元、利息1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9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被告上海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熟优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6360元,由原告常熟优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066元,由被告常熟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29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35294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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