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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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贷款本金70764.50元、利息2563.97元、罚息3078.04元(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从2020年7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律师代理费6500元。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高邮市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被告***、***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