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3.625‰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罚息(罚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4.7125‰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