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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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永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通榆县瞻榆镇凤娟副食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通榆县瞻榆镇凤娟副食商店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通榆县瞻榆镇凤娟副食商店13546元(15546元-2000元)的30%,即4063.8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通榆县瞻榆镇凤娟副食商店9482.20元的70%,即6637.54元;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4.32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凤娟商店负担292.32元、由被告***负担680元、由被告都帮长春支公司负担205元、由被告财保通榆支公司负担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