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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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河南国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1139.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41元,由原告***、***、***、***承担1541元,被告***承担3500元,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