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工程款241964.19元并承担利息(以241964.1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在欠付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计4643元,由***负担2600元,由***、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负担2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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