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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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72957.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帐号:62×××6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733元由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975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325元;原告负担的鉴定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