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沈阳国大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366,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

二、被告***对原告借与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总金额为6,366,000元(1,966,000元+4,400,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对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房产[位于康平县经济开发区(全部)-640栋(全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县字第N140027752-××5]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位于康(位于康平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证号为康平国用2014第**)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欠付本金5,400,000元(1,000,000元+4,4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沈阳国大塑业有限公司、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借与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966,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国大塑业有限公司、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10元,由被告沈阳瑞进塑业有限公司、沈阳国大塑业有限公司、康平县鑫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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