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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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376元(已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将赔偿款汇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禹城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账号:XXXXX);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264元(已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保全费620元、鉴定费2222元,合计3238元,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1409元,被告***负担1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