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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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38362.28元及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仅计至2020年8月2日;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应扣除被告***自2019年6月13日起已支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