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诚力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诚力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全自动分条机JL200销售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诚力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9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三、被告东莞市诚力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给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46元,减半收取1063.7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50.99元,两项合计2014.72元(已由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诚力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2014.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诚力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201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