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
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625,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65元减半收取6582元,由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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