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九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九鑫物流有限公司车损4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临清市金金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