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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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庭院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28日的利息664320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6867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庭院支行支付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借款本金480万元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利随本清; 三、若被告***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庭院支行有权要求,以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甘肃省会宁县××路××市场××幢××层××号××房××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甘肃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庭院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