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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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世纪飞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商铺收益55872元; 二、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57.50元(2020年5月13日起至商铺收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欠付总额的1‰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74元,已减半收取787元,由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