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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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南城县宏鑫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南城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宏鑫酒店、宏鑫房地产公司、***、魏腮枝、翁伟敏、赵晨彦人民币10,046,321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 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 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