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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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博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667373.65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欠付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667373.65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72元,由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736元,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25736元,评估费300000元,由***负担100000元,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