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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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64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16日为1043063.75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96%计算)和逾期罚息(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6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以上述欠付利息与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20025%计算);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禹州市昊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禹王大道北侧、创业路西侧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豫(2017)禹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213、豫(2017)禹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214号的不动产所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实现抵押权后,禹州市昊鼎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500元,减半收取184750元,由被告河南省荣昌钧瓷坊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昊鼎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