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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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城市裕东砼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城市裕东砼业有限公司税票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城市裕东砼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应2020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