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鸿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02元减半收取8301元,由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32元、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由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07元、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