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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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警官总医院 山东鸿发森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12182.4元、护理费1344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维修费820元等共计118140.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53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75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等共计19887.9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4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