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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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秋实草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秋实草业(蚌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秋实草业(蚌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国防路支行34×××06账户存款1930071.09元; 二、查封担保人许式伟、许娅明的五河县碧水花园19号楼109、110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五河县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20××**)商品房。 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 上述财产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