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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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合包装有限公司 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荆山支行 怀远县禹王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艺合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荆山支行的存款125000元(帐号:12×××15),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