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昊宏钢材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昊宏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2529406.19元。 二、被告济南昊宏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利息,以2529406.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济南昊宏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13520元,由被告济南昊宏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